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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胡磊、刘建辉、张菊芳:

截至2025年11月22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合计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12月5日才披露债务逾期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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