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8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黄铭雄:经查,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2024年,公司向供应商广东雄和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和模具)采购金额分别为2,692.77万元、1,999.09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造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造峰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2,836.47万元、4,911.52万元;向供应商佛山市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虹贸易)采购金额分别为142.73万元、406.76万元。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注册资金或部分营运资金来自于黄淦雄、黄铭雄。黄淦雄、黄铭雄为雄塑科技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雄和模具、造峰贸易、德虹贸易为公司关联方,但雄塑科技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淦雄、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兼时任董事黄铭雄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雄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黄淦雄、黄铭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12月25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