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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良辉、谢洪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良辉、谢洪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良辉、谢洪奇:经查,你们在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或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康华表审(2025)A256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公司个别发生额较大银行账户对账单,亦未对该账户本期发生额进行核验。未关注公司银行回函显示的异常情况,并进行核实。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的恰当性判断不充分,亦未获取被投资单位2024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审计证据不充分。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在建工程暂估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仅对28.53%的暂估金额获取审计证据。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应付账款期初余额部分未回函供应商进行替代测试。对公司下属公司应付账款抽凭记录不完整,且未对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对个别应付账款未回函供应商替代测试不到位。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五、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公司下属公司过磅信息表中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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