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晓丽、陶国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晓丽、陶国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晓丽、陶国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红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份支付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结合公司2023年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标准,未对公司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判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就公司对库龄一年上的部分存货按照材料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估计售价计算其可变现净值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截止性测试抽样方法记录不完善;存货减值测试中部分注塑和医疗产品的估计售价未记录来源;期后事项审计底稿、股份支付费用相关人员的匹配底稿未归档保存。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昌红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