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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3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凯乐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王凯乐: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辰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

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根

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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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证

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

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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