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5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王凯乐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王凯乐: 经查,你在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辰东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 — 1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