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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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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75 号

关于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

居北里 201 号楼 1 至 2 层 109。

经查明,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

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显示,东方银原承诺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

— 1 —

起 6 个月内(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以不超过 1.5 元/股的价

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ST 金科股份不低于 5000 万股。2025

年 3 月 5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

份增持计划到期暨实施结果并拟继续完成增持的公告》显示,东

方银原自增持计划披露后未进行增持。

2025 年 3 月 10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调整的公告》显示,东方银原拟以“不超

过 2.0 元/股”

的价格继续实施增持并完成股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

持股数下限目标 5000 万股,

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未来六个

月内实施完毕(以下简称二次增持计划)。3 月 26 日,前述议案

经*ST 金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月 26 日,*ST 金科披露的《关

于公司股东股份增持计划到期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 9

月 26 日,东方银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656.33 万股,未达到增持

计划下限,二次增持计划仍未按期完成。

东方银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东方银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 2 —

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金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

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东方银原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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