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7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存货会计处理不规范、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令第 220 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6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