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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7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47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存货会计处理不规

范、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 (证监会令第 220 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

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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