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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26 18: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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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56 号

────────────────────────

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太重,A 股证

券代码:600169;

范卫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创民,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志德,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

-1-

贺 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玉敏,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杜美林,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韩珍堂,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陶家晋,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卜彦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太原重型机械集

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郝杰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

中心总经理;

段志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 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3 号)查明的事实,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

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

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

-2-

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

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

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

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

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融资租赁财务费用

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8.39%;多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 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0.64%;少计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 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

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1,888,249.6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7.58%;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

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 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

费用的 6.50%;多计利润总额 1,872,665.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0.10%。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 185,214,43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3-

入的 2.58%;少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用 22,098,579.24 元,占当期披露财

务费用的 3.03%;多计利润总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

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44%;少计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占当期披露财

务费用的 14.82%;多计利润总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 165,718,175.6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92%;少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

入的 1.12%;少计营业成本 48,503,394.9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 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

用的 0.10%;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25.30%。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

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4-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范卫民,作为

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

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

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特别

严重。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

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

重。

-5-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

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

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

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

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

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

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

有关注,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

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

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6-

是太原重工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

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

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

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

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

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

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

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7-

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

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

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

太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段志红,作为太原重工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务

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证

2021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

重工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珊,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未对拉弹泡项目的财

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对太原重工财务管控不到位,保

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

原重工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卫民、王创民、贺吉、李玉敏和杜美林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张志德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

红、杨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同时,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8-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王创民、张志德提出异议,公司及

其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具体异议理由如下。

王创民提出:其对生产和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不知情,不存

在不尽职的情形。张志德提出:一是其作为董事,按照董事会分

工履行职责,拉弹泡项目具体进展及销售安排由总经理、财务总

监负责并经董事长审核,其对具体内容不知情;二是其未参与公

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未审阅相关文件,相关董事会

上也未获知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其根据流程及董事长要求履行

签字手续,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认定,王

创民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仍保证相关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志德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

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实际销售情况,仍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相关违

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均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证明其

不知情、已勤勉尽责,对其所称已经尽职、对案涉项目及非公开

-9-

发行具体情况不知情等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范卫民,时任

董事长王创民,时任董事、副董事长张志德,时任财务总监贺吉,

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李玉敏,时任董事、审计委

员会委员、太重集团总会计师杜美林,时任董事长韩珍堂,时任

董事、总经理陶家晋,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总会计师卜彦峰,时

任董事、营销总监兼营销中心总经理郝杰峰,时任财务总监段志

红,时任财务总监杨珊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范卫民终身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王创民、张志

德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贺

吉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西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

-10-

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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