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褚一凡、雷心跃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66 号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褚一凡、雷心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雷心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154 号),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泉为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查,上海蕴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蕴秦)系公司关联方。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3 年 2 月 7 日期间,ST泉为向上海蕴秦提供借款,发生额 130 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均已清偿。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一是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 年 12 月 26日,ST 泉为的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1下简称安徽泉为)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三鼎)签订协议,约定安徽泉为就汇祥建安向泗县三鼎采购混凝土合同,为汇祥建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查,有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公章使用也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 年 5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期间,安徽泉为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多份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累计金额 5279.86 万元。上述合同的公章使用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 2 项内部控制缺陷属于重大缺陷,但 ST 泉为在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5.4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1.1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褚一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2.3 条第二项、第4.3.1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2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总经理雷心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2 月 2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