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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备案。2024年以来,你所合伙人发生多次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未查询项目委托人诚信档案。你所为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庆百货吸收合并”)提供法律服务项目中,未按规定查询项目委托人诚信档案,违反《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工作底稿管理不规范。你所项目底稿中无参与讨论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材料,项目底稿中个别资料归类不当,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四是法律意见书存在格式等瑕疵。你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未按规定载明声明事项段等问题,违反《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备案,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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