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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

经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二是公司2021年及2023年年报中,关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红宝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红宝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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