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闫聪敏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15 号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12 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的情况 2022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1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月 11 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存在超出额度的情况。对于购买 7 天通知存款的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2024 年 10 月 24 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因尚未到期未予赎回,公司至 2024年 12 月 4 日方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对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 日之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的情况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日和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 3 年。2024年 11 月 15 日,前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公司直至 2024 年 12 月20 日方召开股东大会再次进行审议。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的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7.3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3.7条、第 7.7.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总监闫聪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2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 年 12 月 12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