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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国铭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黄国铭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黄国铭、邹林、陆波、唐乾、陈桂、王其帅、陈伟彬:

经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2022年至2024年,公司房屋租赁业务财务核算未考虑免租期影响,外销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政策不符且存在跨期情形,外销杀菌纸巾业务收入确认不规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因对杀菌纸巾和其他日常用品分类错误,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对杀菌纸巾和其他日常用品的收入披露错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内部控制不规范

公司对孙公司江门市都合纸业科技有限公司管控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十条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不规范

公司未与部分董事签订合同、未及时修订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对个别重大事项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公司在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财务核算问题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国铭、现任董事长邹林、时任总经理陆波、现任总经理唐乾、时任财务总监陈桂、现任财务总监王其帅、现任董事会秘书陈伟彬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黄国铭、邹林、陆波、唐乾、陈桂、王其帅、陈伟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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