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厉全明、沈国飞、厉康妮、丁晓俊: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坤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6.59万元,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存在差异。公司迟至2025年4月28日才披露《2024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快报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386.59万元修正为268.41万元,差异金额118.17万元,差异幅度30.57%。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全明、总经理沈国飞、董事会秘书厉康妮、财务负责人丁晓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