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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

经查,你们作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三十条规定。

二、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福瑞股份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影响了定期报告的准确性。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并恰当评价收入确认政策,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下同)第十条规定。二是福瑞股份未合理估计药品销售合同中存在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以全额确认收入,支付给客户销售折让、销售返利等可变对价时冲减销售收入。你们未能执行充分审计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三是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22日修订,下同)第十条规定。

三、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程序不到位。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四、存货审计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实施观察管理层制订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未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五、在建工程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2023年期末余额1.90亿元,占总资产比例7.17%,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朴仁花、刘生刚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关注执业风险,加强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执业质量,做好整改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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