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 137 号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9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是 2022 年 9 月至 2025 年 3 月你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二是你公司于2022 年、2023 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收入、成本)。三是你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 条、第5.2 条的规定。潘峰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本友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潘淇靖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纪滋强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3.38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 年 11 月 1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