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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0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0号))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穆志刚、成灵灵、李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按规定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遗漏。

二是公司存在跨期确认费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足、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三是公司内部控制不规范,导致披露的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信息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穆志刚、董事会秘书成灵灵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李萌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穆志刚、成灵灵、李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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