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近期,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司法拍卖,导致其持有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股份减少3,195.63万股,占司法拍卖前其所持股份的42.05%。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在张小泉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曾作出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