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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斌:

经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配合蓝科高新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你公司系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时任控股股东。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由你公司实际控制,你公司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导致蓝科高新在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2019年、2020年涉及金额分别为4476.43万元、7236万元。你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二、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8月、12月蓝科高新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4700万元,但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资金由你公司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蓝科高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

刘斌作为你公司董事长,知悉江苏恩高为蓝科高新的关联方,且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事项均由刘斌安排,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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