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21 号 关于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红星路一段 86 号 1 栋 222 号。 陆文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震,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刘杰,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沈浮,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财务负责人。 — 1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查明的事实,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创意)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11 月,ST 创意分别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协同一体机销售业务、与四川中电启明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大数据平台硬件及软件销售业务。ST 创意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ST 创意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26,784.64 万元、12,470.34 万元, 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12.22%、 15.84%。 ST 创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陆文斌时任 ST 创意董事长, 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未能保证 ST 创意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王震时任 ST 创意总经理,且在 ST 创意编制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董事,知悉业务实质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未能保证 ST 创意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2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刘杰时任 ST 创意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且在 ST 创意编制 2023年半年度报告期间担任董事,未审慎关注公司大额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未能保证 ST 创意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沈浮作为 ST 创意本部财务负责人, 直接参与相关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未能根据案涉业务实质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未能准确编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本部财务报表,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陆文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震,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杰,本部财务负责人沈浮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创意、陆文斌、王震、刘杰、沈浮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 3 —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创意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 ST 创意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