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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辉信息(920090)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同壁财经 2025-10-18 0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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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同辉信息(920090)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0月17日,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今日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同辉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同辉信息及其下属子公司科影视讯、北京威尔文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同辉(北京)数智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同辉信息披露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同辉信息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017.3万元、961.7万元、1497.61万元、1806.53万元,分别虚增利润1046.43万元、814.86万元、737.48万元、587.82万元。

同辉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戴福昊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相关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振英作为同辉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指使、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相关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戴福昊、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

姬海燕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参与公司虚增收入、利润行为,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 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2013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庚飞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同辉信息案涉子公司科影视讯时任经理,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据 相关规定, 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刚作为同辉信息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签署同辉信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及《发行股票说明书》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依据相关规定,是同辉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

一、对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戴福昊给予警告,并处以11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崔振英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姬海燕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五、对赵庚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同时,戴福昊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崔振英时为同辉信息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二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北京监管局决定:一、对戴福昊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二、对崔振英采取7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一家以数智化场景解决方案为核心竞争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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