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 章湘云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68 号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 2024 年 6 月 18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显示,原告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你公司及你公司的子公司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并承担律师费。2025 年 1 月13 日,你公司收到上述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书,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4.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邦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 1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章湘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9 月 29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