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韩卫宁、何俊健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 韩卫宁、何俊健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169 号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启金、韩卫宁、何俊健: 经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2025 年 4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累计回购股份3,241.66 万股,并拟在股份回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注销占总股本 1.5%的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回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你公司披露的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二是未按规定注销回购股份并披露相关信息。你公司未依法在回购之日起十日注销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并迟至 2025年 9 月 15 日才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1的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7.2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2025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胡启金、总经理韩卫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何俊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9 月 29 日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