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经查,你分行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管理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未将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管控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