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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9-05 17: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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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4 号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 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5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锦州港股份有限公

-1-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

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

报告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根据审议结果,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

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 10 月 31 日

收盘后,公司发布《2024 年半年度报告》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未能有效保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

(二)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

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年度报告》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虚增

利润 3,610.4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22.46%;2023

年虚增利润 6,808.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 65.96%;

2024 年第一季度虚增利润 1,537.7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

总额的 62.05%。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虚假贸易、

-2-

对跨期确认收入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在公司《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是 2022 年至 2024 年,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实

际控制的公司通过虚假贸易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相关交易构成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

额为 321,841.78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557,063.07 万元,占当期报告

披露净资产的 81.41%;2024 年上半年,公司未披露资金占用发

生额为 399,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70.70%;2024

年下半年未披露资金占用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未归还金额为 209,760.03 万元。

二是 2023 年至 2024 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港(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0.9 亿元;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西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西投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5 亿

元;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为关联方辽宁立德屋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万家美喜悦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3.9 亿元。

综上,公司 2022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321,841.78 万元,占当

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47.63%;2023 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566,063.07

-3-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82.73%;2024 年上半年关联交

易发生额 688,411.65 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121.86%;

2024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发生额 100,652.84 万元。公司未及时披

露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022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决策、组织实施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关联担保事项,在《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虽然未在《2024 年

半年度报告》签字确认,但在报告期间内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

实际履行职责。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至

2024 年第一季度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2 年至 2024 年半年度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

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

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06 号)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

经理刘辉系锦州港未按期披露《2024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锦州港未及时披露 2024 年

下半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

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经本所公告送达,刘辉在规定期限内未

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予以公开

-5-

谴责,并公开认定刘辉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4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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