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纯米科技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回购义务主体与投资方已就回购事项作了延期安排)
9月2日,纯米科技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与投资方是否就回购事项存在延期安排,各方协商情况及具体进展。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股权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包含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涉回购金额约为 9 亿元。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补充说明回购义务主体与投资方是否就回购事项存在延期安排,各方协商情况及具体进展。
在回复中,纯米科技指出,杨华、诸斌、付利忠、李晶、维敏集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与公司其他所有股东签署了《关于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协议第 49 条约定:“若以下任一事件(“回购事件”)发生时,任一投资方有权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不时地要求创始股东按照适用的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1)合资公司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内未能完成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
协议第 77 条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合资公司治理及各方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此前关于合资公司治理及各方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谅解备忘录、陈述或其他义务(无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包括各类沟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杨华、诸斌、付利忠、李晶、上海维敏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米、尚势投资、西藏三友、GIC、顺为、 GGV、纽能管理、众咖投资、光控众盈、NGP、盈科盛鑫、飞科电器、鼎晖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签署的《股东协议》,且本合同(包括其修改协议或修正)包含了各方就本合同项下事项的唯一和全部协议。”
除第 49 条约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时间延期以及个别主体注册地址、授权代表信息、协议释义发生变化,公司经营范围更新,以及个别文字修改外,本协议其他内容与前次签署的股东协议相比没有变化。
综上所述,回购义务主体与投资方已就回购事项作了延期安排,并已重新签署了《股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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