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1 号──────────────────────── 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李正光,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相关公告,2024 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水利)的股东贵州欣汇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汇盛源)存在对贵州水利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由贵州水利通过指定供应商向欣汇盛源付款的方式形成,占用金额1,754.92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0%。截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收回。 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经公司核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占用金额为1,320.92 万元。公司前期披露的占用金额 1,754.92 万元,其中 434万元未支付亦未构成实际占用。公告还显示,上述资金占用系李正光在其担任贵州水利董事长及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做出的个人行为,未按规定经贵州水利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也未告知公司。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2021年 7 月 14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的供应商贵州兴禹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禹顺公司)借给欣汇盛源 600万元,2021 年 8 月因欣汇盛源无力归还,贵州水利董事长李正光协调贵州水利另一供应商曲靖顺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顺全)向兴禹顺公司转款 600 万元。后兴禹顺公司未能还 -2-款,曲靖顺全起诉兴禹顺公司。2024 年 4 月 2 日,李正光安排贵州水利与曲靖顺全、兴禹顺公司签署《还款协议书》,约定兴禹顺公司陆续偿还 600 万元借款及相关诉讼费用,贵州水利为兴禹顺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 2024 年 3 月 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其后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未依规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兴禹顺公司无力归还,根据上述《还款协议书》约定,在李正光安排下,贵州水利于 2024 年 4 月、7 月合计代付 175.99万元(含借款本金及诉讼费用) ,从而构成资金占用。公告显示,近日贵州水利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解除了贵州水利对《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再支付剩余的 434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4.1.3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公司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2025〕134 号)及监管措施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公司公告,贵州水利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正光主导安排实施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侵害上市公 -3-司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正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