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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7-22 16: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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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49 号

────────────────────────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A 股证

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红月,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卢沛民,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21 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300.00 万元到-150.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年度业绩快报暨预告更正

公告》称,预计 2024 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为-6,287 万元左右。

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补充计提商品存货跌价准备约

3,000 万元,补充计提应收账款及交易纠纷中未能及时退回的预

付货款约 5,200 万元减值损失,对公司 2024 年合并会计报表归

母净利润预计合计减少约 6,600 万元。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为

-6,176.21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但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差异幅度巨大,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5 年 4 月 26 日才披露

-2-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

会秘书卢沛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

出异议称: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未发现会

影响预测的情况,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无主观恶意,且实际财务指

标与业绩预告未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二是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

后因年审会计师谨慎考虑后建议补充计提减值等意见更正业绩

预告;三是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除上述异议理由外提出其本人不

直接管理财务条线,无法准确获取财务数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3-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业绩预告披露时点前应审慎核查

业绩预告相关的公司情况,确保预测内容准确。公司业绩预告相

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违规事实明确,情节严重,所

称无主观恶意、未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

定。二是公司会计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

未能审慎关注公司财务审计事项可能引发业绩变化相关风险,未

在业绩预告中予以提示,所称年审会计师意见变更不能成为减免

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三是卢沛民作为董事会秘书虽不直接负责

财务事项,但签署确认业绩预告公告,应当保证业绩预告准确。

其提出 2025 年 3 月后的履职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业绩预告披露

前就相关事项已勤勉尽责,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

钟海辉、时任财务总监胡红月、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1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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