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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海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郑海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郑海若:

经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你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或公司)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你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你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你违反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我局将对你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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