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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永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

李永兴:

经查,你于2022年投资设立的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实业”)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司福成股份相关业务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你作出的“不投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尽快解决福成实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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