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徐武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徐武军:
经查,你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阳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未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违反公司制度接受客户证券账户并协助客户与第三方操作人沟通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于2025年6月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