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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猛、杨锦龙、郭全虎: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9月至10月,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公司)向股权出让对手方以支付交易定金的名义对外转出资金1.5亿元,公司实控人的关联方向此对手方进行借款,构成关联方对安泰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5年4月,所涉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公司。针对前述事项,公司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李猛、杨锦龙、郭全虎分别作为公司实控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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