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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5-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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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5〕6 号

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戴军、王宏军、李良玉: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本所受理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申请,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

买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81.18%

股权、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 FSG)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 FAG)各 6.97%股权。经查明,

上市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2019 年至 2023 年,斐控泰克陆续收购了 FSG 和 FAG 各

93.03%股权。其中,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昇)、

实际控制人戴军或者董事王宏军分别与 5 名斐控泰克股东签

1

署协议,约定若在规定期限内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等未能收购

斐控泰克及 FSG 和 FAG 股权或者未达约定收益率的,由元颉

昇、戴军或者王宏军回购其持有的相关股权或者对其进行收

益补偿。前述 5 名斐控泰克股东同时也是本次重组交易对手

方。

上市公司未在重组报告书中及时披露上述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影响的信息。直至本所发出《关于罗博特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

请的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函》

(以下简称《落

实函》

)明确问询后,上市公司才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落

实函》回复及更新的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前述协议内容及其解

除情况。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EO

戴军,董事王宏军,董事会秘书李良玉未能保证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重组审核规则》

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重组审核规则》第七

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罗博特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戴军、王宏军、李良玉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2

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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