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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高宏彪、黄维正、许丽、黎巧元:

经查,你公司对参股公司深圳优依购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的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依据不充分,导致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高宏彪、总经理黄维正、董事会秘书许丽、财务总监黎巧元对公司上述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宏彪、黄维正、许丽、黎巧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投资管理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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