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吴全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全斌:
经查,你作为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的女儿吴桐于2024年12月3日买入武商集团27,500股,成交金额251,876.00元,12月4日买入武商集团5,700股,成交金额51,719.00元,12月5日买入武商集团2,200股,成交金额19,723.00元,12月11日卖出武商集团35,400股,成交金额332,7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