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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亚、马卫东、涂全鑫:

经查,我局发现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瑞或公司)2022年度在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996.04万元,导致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多计营业收入996.04万元,多计利润总额753.33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亚、时任总经理马卫东、时任财务总监涂全鑫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思科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张亚、马卫东、涂全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加强财务管控,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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