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误导致少计提折旧;采矿权摊销基数、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存在差错;企业合并时对取得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判断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科目列报有误。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