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卫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华)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中审华与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仁堂)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显示,中审华于2023年11月9日开始为达仁堂提供2023年年报审计服务。中审华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达仁堂2023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CAC证审字〔2024〕0001号)。你作为达仁堂审计项目组成员,你的证券账户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累计买入达仁堂股票1700股,买入成交金额55772元;累计卖出达仁堂股票3200股,卖出成交金额103788元。你在业务承做期间交易达仁堂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