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到位,对部分经纪业务客户交易行为监控和回访不足,未有效排查业务风险,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立即整改,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及时开展客户回访,有效管控业务风险,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