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2 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91 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2 年和 2023 年,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是 2024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1.2 条、第 5.4 条、第 6.3.6 条的规定。 1 你公司董事长邵长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3.4 条的规定。 你公司总经理季玉栋、财务总监冯丽萍、董事会秘书付玉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月修订)》第 6.3.4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1 月 29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