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9 号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勇、钟兰: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勇、钟兰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3 号) ,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出审批额度。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披露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 2.9 亿元,你公司于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实际总金额超出审议额度 300 万元。对于超额部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你公司上市至 2024 年 4 月30 日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与募投项目相关的研发人员工资、固定资产采购款和营销推广费用等款项,再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垫付资金 979.6 万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 1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未履行审议程序。你公司子公司2023 年新设立 2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事项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审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 1.4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6.2.1 条、第 6.3.5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3.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4.2.2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6.1.3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1.3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钟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条、第 4.2.2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6.1.3 条的规定。 2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30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