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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

经查,2023年11月16日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7月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9500万元,超过授权额度。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9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章晓敏、总经理林宇、董事会秘书翟宁、财务总监刘静未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章晓敏、林宇、翟宁、刘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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