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魏昌伟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魏昌伟:
经查,你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市公司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167)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的26万股股份,买入金额409.76万元,并于10月9日将上述受让股份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合计434.98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