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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来源:深交所 2024-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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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08 号

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远

大路 39 号 1 号楼 4 层 435 号;

王剑,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斌,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利萍,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

丰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0 日,

浩丰科技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

显示,预计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 1 —

“净利润”)为 800 万元至 1200 万元。2024 年 4 月 29 日,浩

丰科技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净利润

为-16,180 万元。浩丰科技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

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浩丰 科技上述行 为违反了本 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

规定。

浩丰科技董事长王剑、总经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剑、总经

理陈斌、时任财务总监张利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浩丰科技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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