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1 号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贵广网络,A 股证券代码:600996; 李 巍,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 翟海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黄宗文,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网络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会计估计变更未及时审议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巍、翟海虹、黄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 号)查明的事实及公司公告,公司 1存在部分抵债资产作价依据不充分、跨期确认投资收益等问题,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 2022 年度在办理应收款项以资(物)抵债业务时,存在个别项目利用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说明作为抵债资产作价依据,导致部分抵债资产作价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为 1032.51 万元。二是公司未按照资产实际移交时间确认资产入账时间,导致跨期确认投资收益,涉及金额为 68.81 万元,预计调减 2022 年度净利润金额为 26.97 万元,占更正后 2022 年度净利润的 2.07%。 此外,2022 年度,公司对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采用修正后相关参数重新测算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但未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上述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二、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多处披露错误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存在多处内容列示错误。其中, 《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中“ 2023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第四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数据列示错误,《2023 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一)主营业务分析”之“3、费用”中财务费用相关数据列示错误,《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中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相关数据以及对公司 2023 年度报表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披露有误,《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披露错误。 年度报告是信息披露的重要文件,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事项。 2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会计估计变更未及时审议披露,且 2023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出现多处信息错误,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7.6.4条等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李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会计估计变更未及时审议披露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翟海虹作为公司财务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黄宗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会计估计变更未及时审议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多处披露错误等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代总经理李巍、时任财务总监翟海虹、时任董事会秘书黄宗文予以监管警示。 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