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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0.91万元,同比下降75.99%。经查,你公司部分研发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部分固定资产不具备确认条件,上述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陈五奎、总经理杨国强、财务总监余永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五奎、杨国强、余永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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