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30 号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锦动力”)披露的《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 6,600 万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9.27%)表决权委托给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 24 个月; 《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到期,双方不再续签。你们公司作为持有新锦动力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履行权益变动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24 年 8 月 16日才补充履行。 1 你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8 月 1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