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蒋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蒋海军:
经查,你作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辰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你的父亲蒋某某存在多次将其持有的“众辰科技”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规成交股数8900股,违规交易金额395951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规短线交易行为。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