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8 号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刘振腾、刘保起、陈娴、韩风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7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8 号)查明的事实,以及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对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一致,未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调价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导致 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重要合同条款披露不完整 2022 年 9 月,你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山东罗欣医药 1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你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及毛利率水平,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条款。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 2022 年度,你公司向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罗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6,491.74 万元,占你公司 2021 年年末净资产的 1.37%, 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 条、第 6.1.20 条、第6.3.6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刘振腾、总经理刘保起、财务总监陈娴、董事会秘书韩风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8 月 2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