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05 号 关于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 12 号; 侯强,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任万鹏,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经查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 1 —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8,770 万元至亏损 11,400 万元, 预计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0,800 万元至 13,5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对混塔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公司对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将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调减 2,291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9.61%。 前述会计差错同时导致公司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称,预计 2023 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0,901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604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条第二款、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侯强、首席财务官任万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侯强、首席财务官任万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 3 —— 4 —